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号( )
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 明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申请广告发布登记,除填写完整本表外,还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2)相关媒介批准文件;(3)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4)广告负责人任命文件;(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6)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证明文件。
4、通过网上申请的,上述材料扫描为图片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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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一、 申请登记事项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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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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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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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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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从
事
广
告
发
布
的
媒
介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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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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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一栏应填写申请人实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场所的详细地址;如果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实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场所不一致,可以以编号对应列明。 2、“单位类型”一栏应填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填“其他”。 3、“申请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名称”,以媒介批准文件核定的名称为准,单位有多个经批准的媒介的,对需要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提出申请,分别列明并提交相应的媒介批准文件。(表内空间不够的,可单独另附页填报)
二、广告从业人员、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注:广告业务机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人员,请在人员类型中注明。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说明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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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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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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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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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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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媒介批准文件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
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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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媒介批准文件中的出版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已有正式文件的提供其原件复印件;无正式文件的,提交关于广告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说明,由申请单位盖章确认(原件)。
单位出具的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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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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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 明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申请变更广告业务登记,除填写完整本表外,还需提交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4、通过网上申请的,上述材料扫描为图片后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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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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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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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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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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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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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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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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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请单位”的单位名称,或单位性质(例如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申请,重新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媒介批准文件”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申请:①与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单位对应的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②媒介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发生变化的;③申请单位认为需要增加或减少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的(如只有一个媒介且申请减少的,应办理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二、需提交的材料说明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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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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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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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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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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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变更后的媒介批准文件
变更后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仅办理减少广告发布媒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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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原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只需填写上表,无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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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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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说 明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已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申请注销广告业务登记,需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注销登记原因,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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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 位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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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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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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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请从事广告发布的
媒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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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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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注销登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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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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